破产制度规范化建设

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规程 (管理人适用)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规程

(管理人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以指导、规范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准备工作、召开等事项。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原则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25天内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事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4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异常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条 管理人在接受委托后7天内至承办法官处阅卷并商定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需提交指派函、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向承办法官书面报送债权申报期限的截止时间、接受申报的机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第三条 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由本院协助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登报费用由管理人先行垫付,若有需要在其他报纸刊登公告的,由管理人办理;参会的已知债权人、债务人由本院通知,其他人员如职工代表或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利害关系人由管理人通知。

第四条 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接受债权申报,并作出审查意见、编制债权表(格式可参考附件一);债权表须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的格式参考附件二),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债权核查期限内书面提出,管理人应当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复核结果并告知异议人有权自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未提出异议或诉讼,则管理人可提请本院裁定确认。

第五条 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申报债权尚未确认,管理人若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事项,则应在会前七天提请本院对申报债权确定临时债权额。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编制职工债权表(格式可参考附件三)并予以公示(职工债权公示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天编制完毕,并在会前张贴至债务人住所地进行公示,若能联系职工或其代表则须送达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时向本院提交电子版的职工债权表,由本院挂网公示。

第七条 管理人书面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格式可参考附件五);

(2) 债务人财产调查状况报告(附各项资产清单,资产清单格式可参考附件六);

(3) 债权表、职工债权表、债权核查报告;

(4) 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5) 表决事项及表决方案;

(6) 管理人报酬方案;

(7) 关于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会议主席推荐人选的报告;

(8) 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应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七天提交本院备案。上述资料由管理人印制整理成册,并送达给各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职工代表等参会人员。

第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会场由本院布置,本院将提供会场现场安保、会场指引、签到桌、表决号牌,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7天向经办的法官助理报告参会人数、表决人数等信息,以便于安排会场,并与法官助理协调确定会议流程、会议工作人员及物品安排。

第十条 参会人员由管理人负责签到并派发资料,管理人应提前准备好签到表(格式可参考附件七),并安排充足人手在会议召开前负责核查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资料、签到、派发会议资料、表决号牌等工作;管理人应在签到后即时进行统计并在会议召开前将到会债权人数量、代表的债权金额(区分有担保及无担保债权),代表的无担保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报告承办法官。

第十一条 若会议现场有临时申报债权人,管理人若能即时认定其债权人身份并初步确定债权额的,应在会前向承办法官报告并申请现场确定该债权人的临时债权额,若未经确定,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通常包括:

(1)由审判长通报案件信息、参会人员、债权额等情况、宣布开会;

(2)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审理情况;

(3)由管理人报告债务人情况及履职情况;

(4)由债权人、职工代表发表意见或向债务人、管理人提问;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可向债权人会议推荐相关人选,若债权人数较少,可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6)进行表决事项;

(7)其他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的事项;

(8)告知债权核查、债权人会议主席联系方式等事项;

(9)宣布散会。

第十三条 进行表决事项时,先由管理人介绍表决事项,由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由管理人根据表决号牌填好《表决结果统计表》(格式可参考附件八),并统计表决结果,向合议庭及债权人报告参与表决人数、赞成人数、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比例、投赞成票债权人代表无担保债权额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表决事项是否通过。表决结果统计表作为会议笔录的附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管理人在会后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签到表等会议资料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印章后交法院备案,原件由管理人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因本院设备不得外接电子设备,开会期间如需使用电脑设备或打印设备,请管理人自行准备或提前与法官助理联系安排。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作出之日开始施行,如有未尽事宜,请管理人与本院破产单元协商确定。


(如下文件可作参考,若管理人自有更成熟可行之方案亦可使用,但须保证内容不跑偏、形式不浮夸。)

附件一:债权表

附件二: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附件三:职工债权表

附件四: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附件五: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附件六:资产清单

附件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签到表

附件八:表决结果统计表

附件下载
附件一:债权表格式.xls下载
附件二: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docx下载
附件三:职工债权表.xls下载
附件四:职工债权的公示.docx下载
附件五: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docx下载
附件六:资产清单.xls下载
附件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签到表.xls下载
附件八:表决结果统计表.xls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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