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一站式”建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律师服务规范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为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律师,友善对待律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二条 律师经查验证件后不需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即可进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

第三条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和自助查询系统,公布来访须知、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信息等,为律师提供公开透明便利的服务环境。

第四条 本院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同时配备律师袍以供借用。

第五条 本院构建网上律师绿色通道,引导律师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法院搭建的平台上在线办理诉讼事务,如需提交纸质材料,则引导律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第六条 完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加快诉讼档案电子化工作进程,逐步完善网上立案(包括诉前调解)、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申诉、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实行案件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网上查询。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案件信息短信功能,主动、及时向律师推送其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案件的案号、立案时间、承办法官、跟案法官助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 律师提交当事人委托代理或者辩护手续、诉讼文书、起诉、证据等材料的,本院应当出具签收凭证,注明签收的时间、材料的名称、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负责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或跟案法官助理、承办法官签章。

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本院收件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给承办部门,或者直接移交承办法官、跟案法官助理,相关材料接收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回复。

第八条 本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向律师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推广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本院应当按照律师填写的接收文书传真号码、手机号码,以及根据律师执业证号码自动生成的专用邮箱账号,或者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送达功能,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方便律师接收诉讼文书和交换证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依法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除外。

第九条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其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以及与该案件直接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对律师的阅卷申请,本院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为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同时推动使用网上阅卷,积极引导律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广东移动微法院”的“网上阅卷”功能进行阅卷。本院安排专人及时审核处理网上阅卷申请,尽可能提供电子卷宗材料,以便其通过在线诉讼平台查阅下载;确实不能提供电子卷宗材料的,应及时引导阅卷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电话办理预约登记,实行错峰现场阅卷。

第十条 律师向本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或签发调查令,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鉴定、评估、拍卖或勘验、检查的,应写明具体事由,本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同意;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本院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得违法限制律师发问和发表质证、代理、辩护意见。除违反法庭规则或法庭纪律的情形外,审判人员不得训诫律师,不得违法责令律师退庭或者限制律师参加庭审。

第十二条 本院应当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

(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

(二)延期审理的;

(三)建议检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四)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

(五)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

律师向本院了解其代理案件的立案、审理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律师反映本院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执业权益或者存在司法行为、廉政作风等方面问题的,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律师。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违法法律规定或者本规定,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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