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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指引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4-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引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下4种情形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再审申请材料: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除此之外因其他情形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交,逾期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再审申请应递交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份;

  2、主体资料: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手续原件一份(若委托律师必须有所函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以外的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关系证明、推荐材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4、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份

  5、生效证明原件一份

  6、地址确认书一份

  7、如有新证据的,则交一份【新证据是光盘的,则须提交N+1(N为被申请人)】,提交时需附上证据目录,详细说明证据证明内容

  8、其他材料

  9、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向中院申请再审的,应将上述再审申请材料(另须附一审证据)交至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统一移交至中院。

  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信访办收 88235831(请注明再审申请材料)

  信访办电话:88235831

  督察室电话:8823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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