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1预鉴字第108号 李火祥: 陈少坚与李火祥、广东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中山市石岐区张溪湖滨北路东三大街16号之一“陈少坚”住宅工程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少坚以李火祥、广东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其返还超额收取的工程款120000元但双方未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鉴定。因你下落不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听证传票。听证事宜由审判员叶迟玖主持,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3年2月10日8时45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听证。陈少坚申请诉前鉴定事项如下: 对你方施工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张溪湖滨北路东三大街16号之一“陈少坚住宅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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