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欧波: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贤良、宋建新、欧波、史彩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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