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883号
马培君: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马培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培君负担(被告马培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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