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164号
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凌春旭诉被告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凌春旭支付2015年至2017年工资合计1406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凌春旭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浩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凌春旭。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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