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578号
谢国: 本院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龙大军偿还原告陈荣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刘弹华已预交),由被告吴东波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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