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754号
潘勤美: 本院审理原告杨阿十与被告潘勤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潘勤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阿十财产损失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阿十已预交),由被告潘勤美承担(被告潘勤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阿十)。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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