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7-7541公告判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0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541号

亢清、周锦斌:
  本院审理原告李雪梅、施润鑫诉被告肖剑波、肖达强、亢清、周锦斌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雪梅、施润鑫的起诉。
  原告李雪梅、施润鑫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70元,本院予以退还。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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