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541号
亢清、周锦斌: 本院审理原告李雪梅、施润鑫诉被告肖剑波、肖达强、亢清、周锦斌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雪梅、施润鑫的起诉。 原告李雪梅、施润鑫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70元,本院予以退还。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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