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7962号-张秀红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秀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张秀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借款本金19835.67元、利息1461.63元、罚息750.11元(从2017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前一日止,未到期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5.5%计算利息,逾期本金每日按0.05%计收罚息;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每日按0.05%计收罚息);

  二、被告张秀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财产保全费936元,合计3026元,由被告张秀红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张秀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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