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永坚: 本院受理原告刘曙光诉被告杨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曙光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曙光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杨永坚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刘曙光则有权对被告杨永坚名下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星港湾5幢39号车位【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5284号】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原告刘曙光已预交),由被告杨永坚负担(被告杨永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刘曙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