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波剑创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剑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微视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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