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结慈、阮柏森:
本院受理原告朱鸿昌与被告中山市森柏阮服饰有限公司、胡结慈、阮柏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森柏阮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鸿昌清偿借款本金5405000元及利息(以540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鸿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31元,两次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83531元 (原告朱鸿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森柏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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