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标诉被告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06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华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华标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原告吴华标已预交),由被告梁志平负担(被告梁志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华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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