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盈洲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永建、林植联、林岳平、林帮国诉被告广州盈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1民初2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盈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永建、林植联、林岳平、林帮国支付股权转让款2091723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091723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湛滔对被告广州盈洲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8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386.15元,由被告广州盈洲投资有限公司、徐湛滔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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