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松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昌许诉被告李松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昌许与被告李松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二、被告李松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昌许双倍返还定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