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国章: 原告陈嘉俊与被告陈炳森、潘金旺、宋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国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嘉俊清偿货款25302元; 二、驳回原告陈嘉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宋国章负担441元(被告宋国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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