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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郑倩涛: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李洁玲: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倩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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