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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允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崔允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崔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10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交易款、利息、滞纳金合计9902.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崔允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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