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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波:   本院受理原告付进安诉被告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9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何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付进安支付欠款7676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676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原告付进安已预交),由被告何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付进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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