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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温展茹:   本院已受理原告龚碧珊诉被告温展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温展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碧珊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龚碧珊已预交),由被告温展茹负担(被告温展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龚碧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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