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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剑飞:   本院受理原告贺攀伟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文强、马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贺攀伟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李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贺攀伟交通事故损失40015.62元;   三、驳回原告贺攀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贺攀伟负担443元(原告贺攀伟已预交2061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8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贺攀伟),由被告李文强负担43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贺攀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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