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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志华、周雪珍:   本院原告林敬开与被告周志华、周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志华、周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敬开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该款原告林敬开已预交),由被告周志华、周雪珍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林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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