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张金花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张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夏靖清偿借款本金18372.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止为349.47元,从2016年10月8日起以1837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2884元; 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元(原告夏靖已预交),由原告夏靖负担602元,由被告张金花负担5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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