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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000号
  
谢碧英:   本院审理原告冯祖赛诉被告王韬、谢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韬、谢碧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祖赛支付货款567504.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7504.47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5年2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并扣减利息90000元);   二、被告王韬、谢碧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祖赛支付律师费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3元(该款原告冯祖赛已预交),由被告王韬、谢碧英负担(该款被告王韬、谢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冯祖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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