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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毕良、杨伟连:   本院受理原告廖桂英诉被告宋毕良、杨伟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5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宋毕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桂英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付,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伟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廖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20826元(原告廖桂英已预交),由原告廖桂英负担202元,由被告宋毕良、杨伟连连带负担20624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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