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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辉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9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吴辉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金时代花园23幢1704房【合同业务编号:HTN2013057331】价值相当于106175.01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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