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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霞、严雪宗: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成光诉被告李海霞、严雪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霞、严雪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成光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霞、严雪宗负担(由该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梁成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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