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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469号 
周海燕: 
  原告中山市新联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一力佳禾餐饮有限公司、周海燕、谭燕山、冼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市新联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一力佳禾餐饮有限公司、周海燕、谭燕山、冼志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为514元,诉讼保全费511元,合计1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新联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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