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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太辉、任大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虹制衣厂诉被告韩太辉、任大雪买卖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韩太辉、任大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虹制衣厂支付货款40254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02546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虹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8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虹制衣厂已预交),由被告韩太辉、任大雪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虹制衣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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