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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36号
  
张国雄、曾苑红:    本院审理原告廖胜远诉被告张国雄、曾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雄偿还原告廖胜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50000自2016年11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曾苑红对被告张国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原告廖胜远已预交),由被告张国雄、曾苑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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