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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喻凡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喻凡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962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喻凡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11月9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5089.08元,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及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喻凡家提供的抵押财产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TYJ85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35元,被告喻凡家负担443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喻凡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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