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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曾桂林、周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曾桂林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曾桂林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被告曾桂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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