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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80号 
张再锋: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粤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兵、张再锋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执行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追加张兵、张再锋为本院(2016)粤2071执2625号案的被执行人,由张兵、张再锋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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