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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碧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朱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为6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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