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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高书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高书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被告高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6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交易款、利息、滞纳金合计10332.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高书良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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