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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889号
  
张金成:   本院受理李忠孝诉被告张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889号。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忠孝清偿转让款9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李忠孝已预交),由被告张金成负担(被告张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该款给原告李忠孝,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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