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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334号  
李智: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334号原告黄志宏诉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合并计算为: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李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宏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志宏负担943元,由被告李智负担3103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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