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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宏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余红梅、谢宏禄、广东狮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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