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周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肖结炫诉被告周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623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肖结炫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结炫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