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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48号
  
栾华:   原告戚艳萍诉被告栾华、李勇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驳回被告李勇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勇智负担(被告李勇智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李勇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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