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王先君: 本院受理原告田勇强诉被告王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田勇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68元(原告田勇强已预交),由原告田勇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