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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法胜: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浩友汇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松、张晴、张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浩友汇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长沙浩友汇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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