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935号马狄泳诉区春燕、区田辉、李松德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区春燕、区田辉、李松德: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5935号原告马狄泳与被告区春燕、区田辉、李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区春燕、李松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狄泳偿还借款743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区春燕、李松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狄泳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保险费1000元;
  三、被告区田辉对被告区春燕的上述第一、二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区田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区春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诉讼保全费923元,合计2981元,由三被告按前述判项所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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