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110号
刘国辉: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元,诉讼保全费294元,合计7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37元,被告刘国辉负担743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刘国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