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瑾越: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07号原告刘光明与被告瑾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瑾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光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11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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