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瑾越、陈艳艳、中山市金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12号原告吴照初与被告瑾越、陈艳艳、中山市金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瑾越、陈艳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照初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起计;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9日起计;均按月息2%计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中山金瀚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瑾越、陈艳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金瀚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就清偿部分向被告瑾越、陈艳艳追偿; 三、驳回原告吴照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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