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4444号
程龙: 原告陈为中诉被告程龙、黄雪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陈为中撤回对被告黄雪丽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