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4444号
程龙: 原告陈为中诉被告程龙、郑晓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陈为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为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