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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4444号
  
程龙:   原告陈为中诉被告程龙、郑晓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陈为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为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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